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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优惠延续 平稳过渡
作者: 发布于:2016/5/9 16:09: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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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金融服务业作为本次“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之一,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活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经济产业。“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需要关注哪些事项?以下为您一一解读。
  按季申报纳税人:
  “5月报缴期”须单独申报

  近日,地税局接到不少银行业财务人员的咨询:银行按季申报应该是7月份报缴期申报,可是5月1号就营改增了,银行应该如何申报2016年2季度的金融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呢?
  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近日******税务总局颁布了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都属于金融机构,按季度缴纳金融业流转税。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时间要求,上述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然后等到2016年7月申报期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未扣除部分可申请退税

  会计王小姐所在投资公司主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前计算营业税时,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正负差可以抵缴。“企业在5月1日前如果有未抵扣完的差额,仍然可以在今年年底以前进行抵扣计算增值税吗?”王小姐带着疑问来到辖区地税局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对王小姐的疑问进行了解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与之前缴纳营业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一样的。
  但税务人员特别提醒了王小姐: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施行“营改增”后,王小姐所在的投资公司应当以5月1日为限,对未抵扣完的限额分别进行区分处理。
  优惠政策延续:
  预计税负降低

  某商业银行的财务张经理对于“营改增”给银行业绩带来的影响表示担忧,她向税务人员诉苦:“营改增”后,金融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比之前营业税税率高出1%。同时,在营业税时代,我们的利息收入在合同确定的应付利息的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我们的一部分贷款在合同确定的结息日时还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利息,甚至有的会超过3个月,形成不良贷款,本身压力就比较大。现在税率又提高了,如果还按照结息日缴纳增值税,银行税负压力将更重,业绩也会受到影响。
  税务人员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同时,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时代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依然可以享受。
  同时,由于增值税有进项抵扣,对银行等金融行业来说,在信息系统建设、企业管理、租金、水电等很多方面都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尽管增值税率为6%,较过去营业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但预计税负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张经理这才松了一口气,他表示:对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还有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回去后他一定要认真学习。
  金融服务业专票:
  开具有限制

  随着营改增的时点越来越近,某区地税局陆续接到部分辖区内金融企业打来的咨询电话,他们提到目前手上还有部分未使用的地税发票,是不是5月1日开始就不能使用了?营改增后他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全部业务都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向他们解释,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供应,对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领用结存的地税印制的普通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冠名发票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期至2016年8月31日。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融服务;2.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3.金融商品转让。
  因接受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金融业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时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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