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5-0109

新闻资讯
财经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经资讯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8/1/17 14:39:02 点击量: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联系我们: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
0431-85211970
wangliang@uni-tax-jl.com
官方微信
手机端
分享到:
版权所有:尤尼泰(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ICP备16005622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