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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 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8/5/2 14:56:3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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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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