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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8/7/9 10:26: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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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多长时间可以办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三、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哪些涉税事项?
  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四、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开票限额和每月******领用数量分别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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