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5-0109

税务法规
政策解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8/8/8 10:14:27 点击量: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三、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何时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发票监制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
0431-85211970
wangliang@uni-tax-jl.com
官方微信
手机端
分享到:
版权所有:尤尼泰(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ICP备16005622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219号